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9-15 点击数:

学位〔20211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本科教育水平,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要求,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为平稳过渡,我们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213

 

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河北省属地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河北省属地内的学士学位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

    第五条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

    第六条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通过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评估和质量抽检,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进行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将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向社会公开学士学位相关信息,并于每年12月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二章 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建立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三章 学位授权审核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二)申请单位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

    (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能够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申请单位需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位课程明确,授予条件清晰,授予程序严格,授予质量可控。

    (五)应有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比例不低于50%。专任教师与在校学生之比为1:18左右(体育艺术类高校1:16左右)。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专业指导教师需为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本专业教师且能够满足师生比要求。

    (六)实践教学条件能够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有相应数量的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

    (七)申请专业的主要课程应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指引,学位课程明确,实习、实验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等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清晰可控,学术规范要求严格具体。

    (八)学校管理机构健全完备,专业相关院系的基层教学组织完善,各项教学、考核、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保障。能够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为指引,初步构建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申请备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主辅修专业的学位课程和相关授予条件均须满足学校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须由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

    第二十一条  申请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单位,授予的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章 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申请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收到教育部批准设置文件后三个月内,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1(一式3份)。

    (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本专业收到教育部批准设置文件后三个月内,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2(一式3份)。

    第二十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审核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

    1.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收到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后,根据拟新增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由与申请新增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5-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

2.专家评议组

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和专业逐个进行考察评审。以学位授权审核标准为依据,主要考察学校的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特别是考察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的制定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否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

    3.专家评议组分别对学校和专业通过无记名投票(二者均获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将书面评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结果后,形成审批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审核

    1.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学位授权审核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上报的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材料审核结果,确定通过评审专业名单、限期整改专业名单和实地考察评审专业名单。限期整改达到审核要求的专业进入通过评审专业名单,限期整改未达到审核要求的专业进入实地考察评审专业名单。

    2.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业名单,适时组织及选聘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实地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对申请专业通过无记名投票(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将书面评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专家会议评审及实地考察评审意见后,形成审批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评审工作。学校完成自主评审工作一周后,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意见及审核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学校自主评审意见后,形成审批结果。

第二十五条  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并在批准招生后三个月内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3(一式3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计划开展辅修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备案申请,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4(一式3份)。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计划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校应在拟纳入招生培养计划前三个月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5(一式3份)。

    (二)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

    1.根据申请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由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3-5人,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

    2.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双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进行考察评审。主要考察学校的办学方向及定位,申请专业的建设目标、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特别是考察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拟实施的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的制定是否符合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是否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否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专家评议组分别对学校和专业通过无记名投票(二者均获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将书面评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后,形成审批结果。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计划开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培养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联合培养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校应在拟纳入招生培养计划三个月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联合培养学士学位专业申请,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6(一式3份)。

    (二)联合培养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

    1.根据拟联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组分别进入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由与申请联合培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3-5人,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

    2.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拟联合培养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进行考察评审。主要考察学校的办学方向及定位,申请专业的建设目标、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特别是考察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拟实施的联合培养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的制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否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专家评议组分别对联合培养专业通过无记名投票(二者均获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将书面评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形成审批结果。

第五章 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三个月内应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7(一式3份)。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专家评估组由3-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

    专家评估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和首次授权专业进行考察评估,主要考察授权单位和首次学位授予专业的建设情况与申请授权单位及专业时的建设方案的达成度,及授权单位和已经取得授权专业的建设规划,特别是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程序的规范情况。专家组成员独立开展工作并根据考察情况经专家组会议讨论形成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的评议结果,并将书面评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对限期整改单位的学位评审委员会主席进行工作约谈,对不通过的单位采取停止招生直至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三十条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含辅修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质量抽检。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办公室于每年12底前将抽检单位及专业通知相关学校。相关单位及专业于次年3月15日前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8(一式3份)。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和专业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根据材料审核结果,确定通过、限期整改和实地考察名单,限期整改未能达到审核要求的学校和专业将进入实地考察评估的名单。

根据学校和专业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专家评估组由3-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

专家评估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和专业进行考察评估,主要考察学校和专业的建设情况及授权单位和已经取得授权专业的建设规划,特别是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程序的规范情况。专家组成员独立开展工作并根据考察情况经专家组会议讨论形成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的评议结果,并将书面评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对限期整改专业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审委员会主席进行工作约谈,对不通过的专业采取停止招生直至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对取得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培养的专业在首次授权后进行评估,并在三个月内向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登录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网址,网上提交并报送附件9、附件10(一式3份),评估方式及要求参见第二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并评估通过后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的方式及要求参见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最新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正在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层次学士学位授予试点,探索建立高等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办法,本《办法》重新修订之前,高等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可参照普通高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开始计划招生培养相关学士学位学生的单位及专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开展相关学士学位学生培养的单位及专业,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至完成在读生学位授予为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材料

   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申报材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备案材料

   4.申请列为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备案材料

   5.申请列为授予双学士学位专业申报材料

   6.联合培养单位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申报材料

   7.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授予专业质量评估提交材料

   8.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授予专业质量抽检提交材料

   9.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质量评估提交材料

   10.联合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质量评估提交材料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3027号 邮编:071000 E-Mail:bdu@bdu.edu.cn Copyright ◎ 2018 保定学院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